天津追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房产中介佣金返还纠纷,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佣金分成损失
在房地产中介行业,佣金分配与返还纠纷频发,尤其涉及客户退房后已分配佣金的追偿问题,往往因合同约定、法律适用等争议陷入僵局。近日,天津追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房产中介佣金返还纠纷案件,经法院审理后成功改判,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佣金分成损失,充分彰显了专业律师在复杂民商事纠纷中的精准维权能力。
案件概况
客户退房引发佣金返还争议,法律关系
交织复杂,一审败诉陷困境
大约三年前,某房产中介公司(以下简称“委托人”)与某平台公司、某开发商达成合作,通过平台渠道开展房产中介业务。委托人促成某客户认购涉案楼盘房屋后,平台公司按行业惯例垫付了佣金,委托人随后按内部约定将佣金分配给前团队成员(原股东)及业务人员。不料,客户因自身原因与开发商办理退房手续,平台公司依据合作协议要求委托人退还已垫付的全部佣金。此前已分得部分佣金的某前团队成员(原财务),在各方协商一致同意退还佣金且将款项归集后,突然拒绝向委托人返还其已取得的佣金分成。
为此,委托人选择报警处理,警方以涉嫌职务侵占为由传唤该名财务,财务因害怕被刑事立案故选择原路退回各人的佣金分成。其他人收集到佣金后也拒绝向委托人返还,导致委托人需自行向平台公司承担退款义务,面临其他房产交易佣金被冻结、无法提现等困难。
由于分取佣金的成员分别有原股东和业务人员,故该案的法律关系混杂着个人合伙、公司股权、服务合同、居间合同等法律关系,标的额不大,但法律关系交织错杂。委托人在起诉后,一审法院以“款项性质争议”“无明确返还约定”为由驳回全部诉讼请求。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我所蔡佳峻律师团队全面代理准备二审事宜。
争议焦点
已分配佣金是否因退房丧失合法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客户退房后,前团队成员已分得的佣金分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应当返还?
对方抗辩:佣金分配是基于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基于合法劳动,且已完成支付,属于合法所得;客户退房系其自身原因导致,平台公司无权要求收回佣金,故无需返还。
我所律师主张:因佣金取得的前提是交易最终完成,所以客户退房后,委托人收取佣金的法律基础已丧失;平台公司已通过抵扣委托人其他交易佣金的方式收回涉案款项,委托人实际遭受损失,前团队成员继续持有该笔佣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依法应当返还。
办案思路
1. 核查合同条款:重点梳理委托人与平台公司、平台公司与开发商的两份合作协议,明确“客户退房需退还佣金”的背靠背约定,为佣金返还提供合同依据。
2. 固定关键证据:将平台公司和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调取平台公司出具的佣金抵扣说明、账户明细等材料,证实委托人已实际向平台公司承担了退款义务,存在明确损失。
3. 厘清法律适用:针对一审法院遗漏的“给付目的嗣后消失”这一不当得利核心要件,结合《民法典》相关规定,充分论证前团队成员持有佣金的非法性:不当得利关于“无法律依据”的构成要件中就分为:1、给付目的自始欠缺;2、给付目的嗣后消失3、给付目的不达。本案中即属于给付后的目的和依据嗣后消失的情形。本案被上诉人作为前股东(合伙人)、得利人,在获得上诉人给付时具有法律上的原因,但是在给付完成后该原因消失。
4. 反驳一审瑕疵:指出一审法院关于“款项可能属于股权转让款”的主观臆测无任何证据支撑,且未审查平台公司佣金抵扣的关键事实,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
标题:天津追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房产中介佣金返还纠纷,为当事人全额追回佣金分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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