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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清账公司成功调解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时间:2026-02-06 点击:14 次 名称:必成天津讨债公司 来源:https://tianjin.wjfzxh.com/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擅自带走孩子后,诉至法院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关系,其请求是否合法有据?法院需审查哪些内容?本期案例,一起看天津清账公司审理的这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田某与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生育一女小田。2023年3月,田某、赵某达成协议:田某与赵某离婚;婚生女小田由赵某直接抚养。田某享有定期探望权。调解书生效后,小田随赵某在济南生活、就读,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后田某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利用探望之机,擅自将小田带离济南,送回其原籍某村生活并安排在当地就读,且未按约定时间将小田送回。2025年2月,田某以女儿小田已满八周岁、表示愿意随其生活等为由,向槐荫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小田的抚养关系由其直接抚养。


赵某辩称,其具有稳定收入和亲属协助,能够为小田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田某擅自带走女儿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子女权益和既定的抚养秩序,请求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其将女儿送回。


诉讼过程中,因小田已年满八周岁,根据法律规定,法官依法征询了小田的个人意愿,其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赵某生活。庭审结束后,田某与小田进行电话联系并征询其意愿,小田在通话中表述愿意跟随田某生活。


为核实小田的真实意愿,切实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法官再次当面征询小田意见,小田明确表示愿意继续随母亲赵某共同生活。庭审结束后,小田已主动返回赵某身边,恢复了此前稳定的生活、学习状态。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前述已生效的民事调解书已确定小田由赵某直接抚养,双方均应遵守。田某未经赵某同意,擅自将小田带离长期生活的稳定环境,违反了协议约定,违背诚信原则,法院对此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


关于田某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本案中,田某主张赵某因经常出差疏于照顾,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经法院两次征询,小田本人均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赵某生活,且已实际返回赵某处,故不符合“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变更条件;赵某具有抚养能力和意愿,未发现存在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综上,本案不存在法定的变更抚养关系情形。法院认为,维持由赵某直接抚养小田的现状,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利于保障小田生活、学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田某要求变更婚生女小田由其直接抚养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


本案系典型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重点兼顾了对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对父母不当行为的司法评价,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贯彻落实。父母离婚后,子女直接抚养关系的确定与变更,始终应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根本遵循。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变更抚养关系需符合法定情形,包括: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探望权的行使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不得擅自变更子女抚养现状,更不得以抢夺、藏匿子女等不正当方式争夺抚养权。处理子女抚养相关纠纷时,父母双方应理性沟通、依法维权,始终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放在首位,共同为孩子营造稳定、温暖、健康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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